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关于意大利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现将《进口意大利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意大利鲜食柑橘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意大利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6
附件
进口意大利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关于意大利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种类包括产自意大利的甜橙(Citrus sinensis)中的血橙品种(包括cv. Tarocco,cv. Sanguinello和cv. Moro)和柠檬(Citrus limon cv. Femminello comune)。
三、允许的产地
意大利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由*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以下简称MiPAAFT)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名单提供给GACC,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2.石榴螟 Apomyelois ceratoniae
3.玫瑰短喙象 Pantomorus cervinus
4.丝绒粉虱 Aleurothrixus floccosus
5.橘刺皮瘿螨 Aculops pelekassi
6.加州短须螨 Brevipalpus californicus
7.柑橘瘤瘿螨 Eriophyes sheldoni
8.芒果白轮蚧 Aulacaspis tubercularis
9.无花果蜡蚧 Ceroplastes rusci
10.美地绵粉蚧 Phenacoccus madeirensis
11.柑橘蓟马Pezothrips kellyanus
12.橘花巢蛾 Prays citri
13.柠檬干枯病菌 Phoma tracheiphila
14.柑橘壳针孢斑点病菌 Septoria citri
15.柑橘冬生疫霉褐腐病菌 Phytophthora hibernalis
16.柑橘丁香疫霉褐腐病菌 Phytophthora syring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柑橘果园应重点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和综合管理,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
2.MiPAAFT应确保输华柑橘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综合治理,在MiPAAFT授权的有害生物防治顾问或服务公司的监督下完成。针对柠檬,应全年进行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针对血橙,应从花芽分化开始到果实收获期间进行果园有害生物监测。
3.输华柑橘应来自石榴螟和玫瑰短喙象的非疫生产点(果园)。非疫生产点应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有关标准建立,并经GACC评估和确认。
4.输华柑橘果园应针对柠檬干枯病菌、柑橘壳针孢斑点病菌开展针对性监测,以确保果园处于非疫状态。此外,在大雨后应及时开展药剂防治。每年10月中下旬至11月上中旬进行预防性控制。
5.输华柑橘果园应针对柑橘冬生疫霉褐腐病菌和柑橘丁香疫霉褐腐病菌,在柑橘整个生长期间(从开花期到采收后)进行果园病害监测,每两周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叶、果实等部位。每年进行土壤取样检测1次,根据检测结果,实施果园综合防治措施。大雨或暴风雨后,立即采取针对性防治。输华柑橘园每年1月至2月进行一次预防性**,10月末至11月初再次进行预防性**。为避免因雨水飞溅导致土壤中的柑橘丁香疫霉褐腐病菌侵染近地枝叶和果实,还应去除距离地面0.5米以内的枝条及果实。输华果实应采摘自距离地面0.5米以上的果实。
6.应GACC要求,MiPAAFT将向GACC提供上述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措施项目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应在MiPAAFT监管下进行。加工过程应包括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等,清洗和打蜡,也可以进行采后杀菌剂处理,以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蚧虫、螨、粉虱等有害生物,保证输华柑橘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
2.包装后待输华的柑橘,应单独存放以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产地(大区、市或乡村)、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识别号。每个托盘上需用英文或中文标注“输往*人民共和国”。
3.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冷处理要求。
1.输华柑橘必须采取运输前或运输途中冷处理,冷处理操作应在MiPAAFT官员监管下实施,处理要求见附1。
2.运输前冷处理应在离开意大利前完成,并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2);运输途中冷处理应在离开意大利后开始,在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结束,并符合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3)。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MiPAAFT应按照出口果实总箱数的2%进行抽样,每批次较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并对样品进行全部检查。同时,至少取4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必要时送实验室鉴定复核,以确保输华柑橘不携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如发现石榴螟,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取消相应果园的“非疫生产点”地位,暂停其出口资格。
3.如发现玫瑰短喙象,则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来自该果园的所有柑橘均应在产地进行预防性杀虫剂防治,按照安全间隔期,加强对柑橘果园的监测,否则取消出口资格。
4.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节出口资格。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由MiPAAFT或其授权人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果园、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柑橘符合《意大利鲜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lot of citrus frui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s of fresh citrus fruits from Italy to China and it carries no quarantine pests indicated by the Chinese Party.”)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六条*(六)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六条*(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将允许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由MiPAAFT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表格;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3.如发现活的地中海实蝇,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整个贸易。MiPAAFT应协助调查冷处理失败原因,如排除设备或操作不当等原因,GACC将要求重新开展针对地中海实蝇的冷处理技术指标研究,直至双方达成共识。
4.如发现任一虫态的石榴螟,无论是否为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撤销相应果园的“非疫生产点”地位和注册登记。相应果园需按照国际有关标准重新建立并维持其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经过GACC*的评估认可后方可恢复出口。
5.如发现玫瑰短喙象,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熏蒸处理。此后,来自该果园的所有柑橘均应在产地进行预防性杀虫剂防治,并按照安全间隔期,加强对柑橘果园的监测,否则取消出口资格。
6.如检出柠檬干枯病菌或柑橘壳针孢斑点病菌或柑橘冬生疫霉褐腐病菌或柑橘丁香疫霉褐腐病菌,则该批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并撤销相关果园本季节注册登记。
针对中方关注的任一种病原菌,如来自同一包装厂连续3批或以上的柑橘均检出同一种病原菌,则撤销该包装厂本年度的注册登记。
7.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退回或销毁等措施,GACC将视截获情况撤销相关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柑橘注册登记。
针对上述不合格情况,GACC将向MiPAAFT进行通报,MiPAAFT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关情况应及时向中方反馈。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在MiPAAFT的协助下赴意大利产区进行审查,确认输华柑橘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意大利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iPAAFT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或相应检疫风险控制措施。
为确保管理措施及操作要求得到有效实施,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双方可对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估。
附:1.冷处理指标要求
2.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3.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附1
冷处理指标要求
温度范围 |
持续天数 |
1.1℃或以下 |
15 |
1.7℃或以下 |
17 |
2.1℃或以下 |
21 |
附2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1.冷处理设施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MiPAAFT和GACC共同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MiPAAFT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具备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MiPAAFT将为GACC保留批准用于装运前冷处理的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包括说明以下内容:
(a)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构造、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水果出口季节开始之前,MiPAAFT将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记录仪的类型
2.1 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为满足目标需要,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需符合标准,探针应在-3.0°C到 +3.0°C之间精确到± 0.1°C;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双方查验;
(d)能够至少每小时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MiPAAFT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在处理完成时,MiPAAFT将用*3.1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在MiPAAFT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必须在MiPAAFT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水果是否预冷由出口商自行决定。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入风口和出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层的边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出风口处;
(d)一个位于所装货物**层的边角近出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MiPAAFT授权的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冷处理,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4.5 当只用较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一探针连续**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5.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MiPAAFT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本操作程序*3条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5.2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本操作程序*3条规定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须保留以备GACC审核。
6.2 在处理完成之后,如果探针的校正读数比处理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或多个探针)的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MiPAAFT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MiPAAFT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并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a)MiPAAFT确认*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MiPAAFT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集装箱的封识
8.1 由经授权的MiPAAFT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闭,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关员开启。
9.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MiPAAFT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MiPAAFT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它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7款的规定在MiPAAFT监管下进行。
10.植物检疫证书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冷处理设施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附3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冷藏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记录仪类型
MiPAAFT须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
2.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准
3.1校准必须用由MiPAAFT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任何读数**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MiPAAFT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准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本操作程序3.1规定的方法对果温探针进行校准检查。
4.温度探针的安插
4.1.包装好的果实须在MiPAAFT检疫官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托盘下方和托盘周围有足够的气流空隙。
4.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和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探针(果内)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层*位置;
(b)2号探针(果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约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探针(果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约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所有探针必须在MiPAAFT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集装箱的封识
5.1.由经授权的MiPAAFT检疫官员,在货物装载地用带有编码的封条对集装箱进行封闭;
5.2.封识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关员开启。
6.温度记录及处理确认
6.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从意大利到中国**停靠港海运期间进行冷处理;
6.2.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冷处理,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6.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口岸的中国海关;
6.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途中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中国海关以便审核。但是根据要求,在中国海关完成温度探针再校准前,不能认为该处理有效。因此,是否在到达中国之前中止冷处理(即逐渐提升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6.5.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准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7.植物检疫证书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码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理部分中注明;
柑橘入境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准记录。
附:3-1.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
3-2.果温探针校正检查方法
附3-1
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
1号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层*位置;
2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果温探针安插位置示意图
附3-2
果温探针校正检查方法
材料及工具
标准水银温度计;手持放大镜;保温壶;洁净的碎冰块;蒸馏水。
果温探针的校正方法
1.将碎冰块放入保温壶内,然后加入蒸馏水,水与冰混合的比例约为1: 1;
2.将标准温度计和温度探针同时插入冰水中,并不断搅拌冰水,同时用手持扩大镜观测标准温度计的刻度值,使冰水温度维持在0℃,然后记录3支温度探针显示的温度读数,重复3次,取平均值。例如:
探针 |
*1次读数 |
*2次读数 |
*3次读数 |
校正 |
1号 |
0.1 |
0.1 |
0.1 |
-0.1 |
2号 |
-0.1 |
-0.1 |
-0.1 |
+0.1 |
3号 |
0.0 |
0.0 |
0.0 |
0.0 |